7.3.2 建设工程合同

7.3.2 建设工程合同

7.3.2.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7.3.2.2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7.3.2.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a.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b.验收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②义务。a.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未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b.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c.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https://www.daowen.com)

(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和损失赔偿。

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③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3.2.4 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①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施工人的违约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