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出票

8.2.1 出票

8.2.1.1 出票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持票人(即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在全部票据活动中,出票是最初始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因而也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https://www.daowen.com)

8.2.1.2 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①付款日期,即汇票到期日,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即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地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出票地。即出票人为出票行为时所在的行政区域。出票地未记载时,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④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