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3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026年02月06日
14.2.3 中国人民
银行的职能
14.2.3.1 发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垄断货币发行权,所发行的人民币是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的原则。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版发行,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14.2.3.2 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特殊业务关系,以普通银行为其银行业务的对象并且对普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其主要内容有:集中控制普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普通银行提供信贷,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主持和办理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业务。
14.2.3.3 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实施财政金融政策,代理政府管理财政收支,从而充当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有:经理国库;代理国库券的发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和黄金的买卖管理,以保障国家货币币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国家和国际间的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