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抵押

6.4.3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是债权人得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4.3.1 抵押物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等。(https://www.daowen.com)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价值大于债权的,可再次担保,但不能超出财产价值。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

6.4.3.2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期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