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1 农民经济负担的法律保护

16.7.1 农民经济负担的法律保护

(1)关于农民收费、罚款、摊派的法律规定。①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上述依据的收费、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2)关于集资、达标活动及筹资筹劳的规定。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并禁止强行以资代劳。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监督。(https://www.daowen.com)

(3)关于农民纳税负担和教育负担的规定。①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目前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通过学校向农民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