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13.1.1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的行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执行公共事务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调控经济生活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形式,是政府机器存在并实现其职能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再生产中的分配范畴。税收体现了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与其他财政收入不同的三个特征,即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才能成为税收。(https://www.daowen.com)

(1)强制性。指征税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实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抗,是一种强制的课征。这种强制性,体现了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中,国家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者权利之上,国家强制参与分配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依法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和报酬。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款最终要转化为财政支出用于各种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即常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过,每个纳税人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与他所纳税款并不是对称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统一的比例或税额,并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征税。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该纳税的收入,发生了应该纳税的行为,或者拥有了应该纳税的财产等,就必须按照预定的标准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也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税收的固定性实质是指征税有一定的相对稳定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税收制度、标准永远固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