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4 保险经营规则

15.3.4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经营规则是指保险经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展业、承保、防灾、理赔、投资等保险经营环节和再保险等保险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经济损失补偿和给付活动,具有保障性、负债性、广泛性的特点。确立保险经营规则,有助于防止和控制保险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充分实现保险的职能。

15.3.4.1 分业经营规则

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换言之,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应由不同的保险经营组织经营。

15.3.4.2 保证偿付能力规则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支付保险金的能力,它表现为保险人的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数额。偿付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正常的情况下,保险人能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当超常年景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直接因素。

15.3.4.3 保险风险控制规则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强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是实现保险经营稳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国保险法都对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15.3.4.4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为发挥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确保保险经营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各国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定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在遵循一般金融资金运用原则的同时,还应遵循《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分散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15.3.4.5 保险员工的行为规则

保险员工的行为规则是指保险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险企业员工是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具体承办人,他们的行为代表保险企业的形象,影响保险企业的信誉,涉及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关系保险市场秩序。同时,保险业务又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保险企业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内容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