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4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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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土地管理工作。
17.2.4.1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其来源包括三方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受让取得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hm2、其他土地超过70 hm2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安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7.2.4.2 乡(镇)村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乡镇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与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相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
(2)乡镇建设用地的控制。乡镇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