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4 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06日
17.7.4 法律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