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5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2026年02月06日
6.5.5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减少财产从而给债权人造成危害,保全其债权实现而依法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合同保全的特征是:均以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均以切实危及到债权安全为必要,须依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其行使范围应以债权数量为限,保全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5.5.1 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即只能按照债务人的债权内容行使,不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作任何改变和放弃,否则,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6.5.5.2 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