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 我国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一百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这种法律制度虽然最早出现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欧共体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但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反垄断法便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发展。现在,不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颁布了反垄断法,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泰国等颁布了反垄断法,而且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所有国家包括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在它们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了反垄断法,到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我国在1993年就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散落于其他法律中,如《价格法》的第14条,它是一个禁止卡特尔协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7条、第15条也是反垄断法的内容。然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存在着很多问题:①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例如,彩管行业联合限产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我国也没有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监督的法律规定,更没有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这就不能有效制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②我国对垄断的限制多是基于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行政性条例。如20世纪80年代发布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定。由于效力不足,作用甚小。③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当前是损害竞争最严重的行为,但目前法律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制裁不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政府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上一级机关既不是执法机关,又不是司法机关,效果很差。④缺乏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执法机关。反垄断法审理的一般都是涉及大企业或者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案件,案情复杂,对市场的影响大,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性和独立性较大的执法机关,类似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但我国现在既没有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而且依照现行法,这些执法机关也不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法律的重要意义。在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年,即1994年,反垄断法就列入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小组成员来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1998年,反垄断法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反垄断法(草案)》修改审查获较大进展。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2006年6月24日国务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相信不久的将来,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世贸规则,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反垄断法就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