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3.3.2 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

13.3.2.1 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3.3.2.2 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加上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共计为33%,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3.3.2.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十费用+损失)

不同行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

13.3.2.4 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

为吸引外资、引导外资流向、鼓励出口,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再投资优惠、亏损弥补等优惠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