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4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16.6.4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国家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https://www.daowen.com)

关于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法》第14条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了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