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 限期治理制度

18.2.9 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的概念。限期治理,顾名思义,就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也是环境立法有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2)限期治理的对象。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目前,实行限期治理的主要对象是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②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特别保护区域,是国家为了某种特殊需要,而对特定的环境要素依其特性划定的、采取特别措施加以保护的区域。(https://www.daowen.com)

(3)限期治理的内容。①限期治理项目。根据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性质不同,所以一般将限期治理的项目分为点源性污染治理项目、综合性的区域污染治理项目和行业污染治理项目三大类。②限期治理的目标。限期治理的目标,是在限期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环境污染治理程度的具体要求。决定的限期治理目标必须实际可行,同时在实践中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首先,实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可能得到的治理资金。其次,是现有的治理技术。③限期治理期限。从实践上看,限期治理项目的周期都比较长,一般都要经历一两年或三五年的时间,它们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