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8.3.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8.3.4.1 固体废物与固体废物污染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三类,即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通过、并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是将农村纳入新法视野,规范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物的管理,叫停露天焚烧秸秆;二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不仅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还对民事损害赔偿给予充分重视,主张环境权益,谁污染谁举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倒置;三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对过度包装坚决说“不”;四是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往江河湖海丢垃圾不仅是公德心问题,而且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处罚;五是完善了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18.3.4.2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minimization)、资源化(resource use)和无害化(innocuity)管理。这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实体性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固体废物实行的全过程管理,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项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它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也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上也必须分情况采取分别、分类管理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制定不同的对策或措施。

18.3.4.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https://www.daowen.com)

(1)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的体制。由于中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涉及到计划、经济、城市建设、卫生、海关、工商、贸易、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等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和职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8.3.4.4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般规定

(1)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首先,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其次,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再次,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最后,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2)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发生,所以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转移规定严格的控制措施。

(3)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8.3.4.5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s),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危险废物,除了要求执行一般废物的管理规定外,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