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3 财政农业投资监管

16.4.3 财政农业投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针对现存的农业财政和信贷资金分配、使用监督不力的问题,修改后的《农业法》增加了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两项监督措施,强化了监管机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