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破产受理

5.2.2 破产受理

5.2.2.1 受理程序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审判行为。

破产申请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含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决定受理与否。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5.2.2.2 受理的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而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https://www.daowen.com)

5.2.2.3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对于违反《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同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上述情形中的财物均作为债务人财产。

5.2.2.4 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关于债权申报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①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④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⑤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⑦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⑧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⑨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