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合同的变更
2026年02月06日
6.6.1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狭义上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广义上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包括一切涉及合同的变化。本节采用狭义的合同变更概念,但涉及《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自身改变的规定。
(1)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包括:①变更后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②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已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③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合同当事人名称等的变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应通知债务人。如果不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将合同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