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026年02月06日
1.4.4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借以实现的载体,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具体内容等通过客体得以表现。因此,客体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3类:
1.4.4.1 财物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财物,是指可以为经济法主体控制、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货币衍生物有价证券。依据法学和经济学理论,财物类客体可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有形物和无形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1.4.4.2 经济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等。
1.4.4.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主体运用知识和智力所做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注册商标、生产经营标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