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

11.1.3 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适用以下两个原则:

(1)违反担保原则。违反担保原则是指卖方违反了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使消费者在使用时遭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卖方向买方对商品做出允诺,并成为成交的基础;其二,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基础;其三,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吹风。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买方就可以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要求赔偿损失。

(2)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