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及域外效力

10.3.4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及域外效力

10.3.4.1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各国为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立法上规定允许某些领域对某一些事项实行垄断经营。这是因为有些经济部门允许竞争会给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必须有国家指定或允许的企业进行垄断经营。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有除外适用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包括反垄断法自身规定的某些事项的适用除外,也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事项对反垄断法的不适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主要有:自然垄断,国家垄断,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和企业的联合组织等。但受到豁免的垄断企业或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https://www.daowen.com)

10.3.4.2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该国主权之外的外国人情况。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强,国际范围内反垄断冲突日趋激烈,这是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一个主要根源。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尤以美国和欧盟最为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