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4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06日
17.4.4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17.4.4.1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任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7.4.4.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4.4.3 非法交易矿产资源、矿权和矿产品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4.4.4 对矿产资源实施破坏性开发的责任
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