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2 林权
2026年02月06日
17.5.2 林权
17.5.2.1 林权中的所有权
林权中的所有权有两个层次:
(1)森林、林地的所有权。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该规定中的森林资源即指森林和林地。林地所有权本质上属于土地所有权。
(2)林木的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可以归各类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等特殊主体及单位、个人等一般民事主体。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②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③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④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
17.5.2.2 林权中的使用经营权
(1)因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而取得林地使用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变为林地,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林地使用权。
(2)国有单位因造林而取得的林木经营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3)因取得采伐许可证而取得林木采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