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4.2.4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组成。

4.2.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由合营企业的章程规定。董事会负责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名额分配由各方参照投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但涉及到合营企业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4.2.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执行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届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有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