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 仓储合同

7.4.3 仓储合同

7.4.3.1 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仓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管人是以收受报酬为目的而为他人堆藏与保管物品的营业人,它没有仓储物的处分权。仓储物是仓储合同的标的,必须为动产,不应包括体积过小、易于丢失并且价值贵重的物品,如水中鱼、笼中鸟、金银、古玩、金钱等。

7.4.3.2 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有价证券,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7.4.3.3 当事人的义务

(1)仓管人的义务。

①验收义务。仓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若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仓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②允许检查义务。仓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③必要处置和通知义务。仓管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发现变质或者其他损坏会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仓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仓管人的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7.4.3.4 违约责任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储存期间,因仓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