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2 逐步提高财政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
2026年02月06日
16.4.2 逐步提高财政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
增加农业投入尤其是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是提高农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必然要求。《农业法》第38条规定了国家财政支农的投入增长要求、财政支农重点和使用结构。
(1)财政农业投入增长要求。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https://www.daowen.com)
(2)财政支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这些规定,对改变财政农业投入使用结构上生产性支出少而流通环节补贴过高及事业费比例过大的问题很有针对性。
(3)财政农业投入的协调增长。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