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4 保险合同的形式

15.2.4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所以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订立的法定形式。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实践中一般采取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等书面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正,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其内容较为简单,但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3)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明,特别是应详细列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一经签发保险单,则先前当事人议定的事项及暂保单的内容尽归并其中,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单所载为准;投保人接受保险单后,推定其对保险单所载内容已完全同意。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即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又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货物运输和汽车保险中常用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