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5 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事业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适应。《农业法》修改后充实了这方面的内容。
(1)建立主体多元、社会与政府相结合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大量的农业信息属于公共物品,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业信息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从传统的主要依靠活劳动投入转向依靠资金、物质、技术投入,需要发展农用工业为其提供武装。但这同时必然会引起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https://www.daowen.com)
(3)支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化发展要求生产方式随之变革,实现社会化的分工和合作,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府支持建立多主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4)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包括以下四项措施:①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体系是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形成的整体。②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挥基础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④国家支持向农民提供贷款。为了改变农村剩余资本非农化的倾向,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5)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以各种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作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保险人对农作物、牲畜和家禽在生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病害和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减产、死亡或绝收,按保险合同要求负赔偿责任。其目的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基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民抵御风险力量的薄弱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本国的农业发展实施一系列保障措施,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泰国、印度等国家也对其粮食作物生产实施保险计划。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内容复杂,在各国均被确定为政府补贴险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由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三种保险构成。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因此,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