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 反垄断法的宗旨

10.3.3 反垄断法的宗旨

垄断行为侵害了自由竞争的机制和社会公众利益,反垄断法正是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为己任,它通过谴责、打击种种取消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来保证经济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自由权利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因此,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少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经济宪法”性法律。反垄断法的宗旨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反垄断法对社会竞争机制的保护体现在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自由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不受强力阻碍。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大公司和小企业之间已不是平等和自由的竞争关系,而是大公司对小企业的排挤、掠夺和控制关系。中小企业的生存无时不受到垄断大公司的竞争压力。垄断组织滥用垄断优势对中小企业自由权利的侵犯和合法权益侵害是反垄断法出台的直接动因。反垄断法通过限制企业合并、价格协议、歧视性定价等行为,把垄断企业对市场弱小企业的不公平交易减低到最小程度。市场主体的增加为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2)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立法的历史发展中,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日益成为主要的原因。垄断组织利用其优势,不正当地抬高市场价格,强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掠夺性地获取超额利润,一定是以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为基础的。20世纪中叶以来,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或修正这些法律时,都伴有消费者对垄断力量所肆意妄为加以抵制的高潮。可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是反垄断法作用的又一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3)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人们应该通过自身的合法行为获得财富,但垄断者仅仅通过设置市场进入的障碍就获得了垄断利润,这与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要求相违背。故而反垄断法的法律规范,实际取得了维护社会财富公平、正义地分配的作用。

(4)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反垄断法在一些发达国家被称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以及“经济自由的圣经”是有一定的政治含义的。事实上,一个缺乏经济民主的社会也不可能建设成政治民主的社会。因此,为保障政治民主社会的运行,反垄断立法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