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8.1.1.1 票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就一般而言,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就其性质来说,与股票、债券一样属于有价证券。因而,票据也具有证券的基本特征,即:第一,它是财产性权利的表现,是一定的财产价值的转化;第二,它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权利的证明;第三,它是权利运行的载体,其所表现的权利的发生、转移或者行使,须依证券才能进行。
8.1.1.2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发票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同样,义务也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证权证券,即用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如公司的股票。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债权人占有票据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要求给付票据上载明的金额。(https://www.daowen.com)
(3)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权利依原因关系发生之后,只要具备法定条件,票据权利即告成立,票据义务随之产生,票据权利与该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的影响。
(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有严格的形式要求,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法定的方式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果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有欠缺,除票据法另有规定外,票据无效。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所决定,并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式进行解释,而不得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理由改变票据的效力。
(6)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金钱为给付标的,因此票据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7)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到期以前,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交付自由转让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