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承揽合同
7.3.1.1 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合同。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即由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以自己的具体劳动来满足定作人对规格、质量等的特殊需要。
(2)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前自己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中遭受意外的风险,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工作成果的,不能取得报酬。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7.3.1.2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承揽人的权利。a.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b.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②承揽人的义务。a.亲自完成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仍应就该辅助工作向定作人负责。b.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c.接受检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d.通知。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e.交付工作成果。(https://www.daowen.com)
(2)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定作人的权利。a.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b.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c.解除合同的权利。
②定作人的义务。a.协助的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b.支付报酬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c.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7.3.1.3 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