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3 渔业资源保护
2026年02月06日
17.6.3 渔业资源保护
渔业资源的发展和保护与水、水域是密切相关的,但水、水域不是渔业的独占性资源,而是被多种行业、经济活动影响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源。《渔业法》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对可能造成不利渔业资源的有关行业与经济活动进行了一定限制:
(1)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2)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https://www.daowen.com)
(3)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4)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5)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