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2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4.2.2 中国人民 银行的组织机构

14.2.2.1 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14.2.2.2 货币政策委员会

为了保证货币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协调,促进货币政策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1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内设一个相对独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决策的有关工作,它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4.2.2.3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14.2.2.4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组织基础,是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不必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独立决策权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享有独立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