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 本票的特别规则

8.3.2 本票的特别规则

8.3.2.1 出票人的资格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为银行本票,而不包括商业本票。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当然为银行。而且,并非任何银行均能签发本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8.3.2.2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8.3.2.3 提示见票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持票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时,则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对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则不受此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