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 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2.3.2 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1)新闻舆论机构。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消费知识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责任予以批评、揭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舆论监督活动。但要特别重视新闻曝光的真实性。

(2)经营者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或地区性经营者组织,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活动,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处理纠纷,找出问题原因并帮助解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3)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