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6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有效的保险合同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以实现他方权利的整个行为过程。从内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从程序上看,履行还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3个环节。
15.2.6.1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赔付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规定的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补偿,即给付赔偿款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保险事故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损失的载体必须是保险标的,而且是在保险合同中订明的坐落地点所受损失;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真正理解保险合同条文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违公平原则的。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更应做出明确说明,如未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
(3)保密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它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人均应负保密义务。
15.2.6.2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在于诚信原则,即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原则,以及保险技术上的特殊要求。只有投保人就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才能正确估计、合理计算危险,确定保险费率,使保险制度科学、合理、公平。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交付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的给付,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分为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情况。投保人如果未依约定履行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未预料或未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投保人应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合同。如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4)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所投保的危险事故发生,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发生意味着出现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保险人及时得知有关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查明事实,确定损失。
(5)避免损失扩大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5.2.6.3 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与时效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按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请求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如下文件:①确定事故发生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证明;②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缴纳保险费的凭证;③财产保险应提出损失清单及施救等有关费用的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和单据;人身保险应提供死亡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合法证明;④其他按保险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证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通常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等环节。
(1)索赔。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索赔程序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工作:①提供索赔单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提供的索赔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②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损失、查实证据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程序中应据实说明保险事故及其后果,防止欺诈行为。
(2)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工作:立案检查,责任审核,给付保险金,拒绝赔付和先予支付。
(3)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义务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在人身保险中则不采用。
保险人从收到投保人提出请求赔偿或者受益人提出请求给付的全部证件之日起,应当及时确定是否应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有关赔偿金额,经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后,立即偿付。对保险金有争议的,从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付清。如果迟延赔偿或迟延给付,超过规定期限,按银行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率加付利息。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时效期为2年。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该请求权,则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