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3 鼓励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专业生产或者经营为纽带组成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世界各国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主要方式,如日本全国上下体系健全、合作经济功能完善的农协组织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协会型、专业合作社型和股份合作型等。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