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 税务争议的处理
2026年02月06日
13.5.6 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各种涉税事宜上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于争议性质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纳税争议。纳税争议必须坚持“先缴税,后申诉”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
(2)处罚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上述决定和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对处罚争议有申请复议的选择权,既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也可以直接请求司法救济。但是,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