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5 土地法律责任
17.2.5.1 社会组织、公民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非法土地交易的法律责任。①禁止买卖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给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县级土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③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7.2.5.2 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1)国家机构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国家机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2.5.3 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责令交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还可以处以罚款。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
(4)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5)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17.2.5.4 土地纠纷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