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2 水权
2026年02月06日
17.3.2 水权
17.3.2.1 水的所有权
(1)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和《水法》第3条都规定,国家是我国水资源所有权的最主要主体。
(2)水的集体所有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所谓集体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是指农民集体投资兴办的水库、水塘所拦蓄或引取的水。这部分水,或是经过拦蓄,尚未进入江河、湖泊的水,或是通过取得取水权从江河、湖泊引取的水。这些水,是已经开发并从自然状态下分离出来的水,与自然状态下的水资源有所区别。
17.3.2.2 取水权(https://www.daowen.com)
取水权是指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取水权主要有两种:法定享有的取水权和通过取水证取得的取水权。《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这种取水权为通过取水证取得的取水权。“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这些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即可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中取水的权利,为法定取水的权利。
17.3.2.3 与水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
水运、水能利用和渔业等行业都与水的利用密切相关,有关水利用的权益也是水权的主要内容,将其称为水运的水利用权益、水能的水利用权益、渔业的水利用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