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
6.2.1.1 合同的主体条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代理人应具备代理资格等。
6.2.1.2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的方式。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同时也对要式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等。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
(3)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经过公证的合同最具有证据力。
(4)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一致之外,还应提交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5)登记合同。登记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登记合同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并能够对抗第三人。
有些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但根据其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称之为默示合同。
6.2.1.3 合同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内容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不具有强制性。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要把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或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都可成为标的。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
(3)数量。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4)质量。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计算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