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垄断和反垄断法

10.3.1 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从经济学角度讲,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而法律意义上的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垄断行为一定是违背各国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并同时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如果有些独占企业或者有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也对市场竞争构成一定的威胁,但是得到法律的豁免,或者尚未滥用已经享有的市场优势,则不能列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垄断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又称完全垄断,它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寡头垄断又称寡占,它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法律协议形成更大的市场力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况。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将垄断划分为市场垄断、国家垄断或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其他形式的垄断。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进入市场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行政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如果进行竞争性经营,则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而只能由独家企业经营的市场状况。其他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将垄断分为非法垄断和合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一国法律对之做出非法的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某些特殊的行业,在特定的阶段,为法律所默许或公开允许进行的垄断经营。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各异等,反垄断法在各国立法时间不同,如美国制定反垄断法已经有100多年了,有的国家迄今也没有完整独立的反垄断法,此外各国反垄断法的界定和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以控制企业联合组织(卡特尔)之间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日本则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因此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竞争法律关系。但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的,因为垄断行为的性质是排斥竞争和限制竞争,企图达到独占或寡占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对在存在竞争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尽管两者具体规制的行为有所区别,但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它们在立法的宗旨、法律的目标价值以及在某些调整的方法上是有许多共同之处的。

总之,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理解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①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控制市场的行为。虽然反垄断法中的所指的垄断的概念比经济学上的概念宽泛,它不仅指独占、寡占式的垄断,而且还包括以企业合并方式企图控制市场的垄断,以及以其他形式(如行政垄断)进行市场垄断的行为。但是在垄断的本质属性上,法律上所指的垄断比经济学上的垄断又要狭隘些。现代反垄断法中所规范的主要是市场主体谋求或滥用市场优势或特权的控制市场的“垄断行为”。②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一般是指企业或企业的联合组织,但在一定情况下,某些非市场主体也实施了垄断行为,如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尽管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以及克服的措施,与市场垄断不同,但是,从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影响来说,两者又极为相似,都是损害统一市场形成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只要是对竞争造成危害的主体,都应该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③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从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实际上是包含了众多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综合体,其中特别包含了众多的行政法规。究其原因,一方面,对垄断行为的调整一般都通过行政法规或产业政策进行。另一方面,垄断案件的审理需要十分艰难复杂的调查过程,既涉及公法领域,又涉及私法领域,多数国家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审理作了特别的程序规定。实践证明,反垄断综合立法,有利于对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