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026年02月06日
11.1.1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产品质量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四个国际条约,分别为1973年国际私法会议于海牙签订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197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斯特拉斯堡签订的《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1985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国务院先后发布和批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国家在颁布的《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