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3.3.5 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3.3.5.1 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发行股份。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东。

股份发行的原则: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3.3.5.2 股份的转让和公司收购

(1)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6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