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4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2026年02月06日
17.3.4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17.3.4.1 取水许可制度
(1)直接从水资源取水的许可制度。《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为了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事先审查。我国许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是以自备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水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事先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https://www.daowen.com)
17.3.4.2 水费和水资源费
(1)水费。为了从无偿用水逐渐转变为有偿用水,《水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2)水资源费。本着“取之与水,用之与水”的方针,为水治理和保护筹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经济杠杆促使水的节约和合理治理,《水法》规定了直接从水资源中取水时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