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5.2.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此外人身保险还可以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人。也称之为承保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满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在我国为依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人的资格都规定为法人经营,只有个别国家允许个人可以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即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而且是实际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是保险人的相对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投保。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被保险人。这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保险事故在其财产上或者身体上发生,那么他就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既是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两者为同一人,这种情况财产保险中较为多见;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为两人,这种情况在人身保险方面较为多见。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只享有保险金受领权,但不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即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亲属或配偶。

(5)辅助人。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外,还可以有辅助人。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保险代理人;②保险经纪人;③保险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