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7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

14.3.7 商业 银行 财务 会计

(1)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3)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