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 环境保护计划制度
2026年02月06日
18.2.2 环境保护计划制度
(1)环境保护计划的概念。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以及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2)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中国环境保护计划制度主要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之中。大体上,中国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类,即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计划等。例如,在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中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对有关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确定的保护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计划等。此外,还有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该单位的计划之中,等等。(https://www.daowen.com)
(3)环境保护计划的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计划主要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至上而下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程序予以分解下达来逐步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由各级政府层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由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法》第16、24条),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政府或企业的预算,将环境保护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之中。同时,通过对重大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结合“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