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2 渔业权

17.6.2 渔业权

17.6.2.1 水面、滩涂权益

(1)水面、滩涂所有权。滩涂和水面有两种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2)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指单位个人为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生产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加以利用的权利。

国有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依确定方式取得的养殖所有权和依承包方式取得的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https://www.daowen.com)

17.6.2.2 渔业捕捞权

渔业捕捞权是指依一定程序取得捕捞许可证,按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1)渔业捕捞权的取得。我国对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权限是: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渔业捕捞的限制。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取得捕捞权后所进行的捕捞行为,应遵循渔业法律、法规的限制。《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渔业捕捞权的限制主要有:①捕捞行为的限制。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雨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用,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②捕捞许可证转让的限制。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