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3 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的禁止与限制

17.4.3 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的禁止与限制

17.4.3.1 矿产资源勘察的禁止与限制

(1)区域地质调查和验收。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2)矿产资源勘察的综合评价。矿产资源通常有多种矿物成分共生或伴生的特点。

(3)特殊矿产勘察采用规定办法。勘察、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装备和安全措施。

(4)矿产资源勘察资料的保护和保存。矿产资源勘察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察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17.4.3.2 矿产资源开采的禁止与限制(https://www.daowen.com)

(1)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指以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社会可接受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不断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率、选矿率和降低采矿贫化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2)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指对所开采的主要矿种的伴生、共生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对贫矿和难采难选冶矿石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矿产资源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矿产资源损失破坏。

(3)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岸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在以上六种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4)禁止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5)矿产品购销限制。某些矿产品有着重要的国防意义或者关系国计民生。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